在2023年5月26日的夜晚,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评议组举行了一场备受关注的第八期裁判评议工作。这次会议不仅聚焦于本赛季的重要赛事判例,更是一次对足球执法水平和裁判专业性的深度审视。本期评议会共涉及14个具体的判例,这些判例来自中超、中甲、中乙以及女超联赛中的多个俱乐部近期提交的申诉材料。经过仔细审查和讨论,评议组最终认定其中五个判例在主要判罚决定上存在明显的错漏。
本次评议会采用了视频会议的形式进行,确保了参与人员能够及时、高效地交流意见和分析问题。为了保证评议过程的透明度与公正性,中足联代表、中国足协纪检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以及来自社会各界和媒体界的足球社会监督员均被邀请列席旁听。这种多元化的参与方式,有助于从不同角度审视判例,提升评议结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评议组采取了集体讨论与单独发表意见相结合的方式,以确保每一位成员都能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并通过深入探讨达成共识。最终,评议组得出了以下评议结论:
判例一

在中超联赛第13轮的比赛中,天津津门虎队对阵河南俱乐部彩陶坊。比赛进行到第45分钟加1秒时,天津津门虎队在进攻过程中尝试将球传入对方禁区。此时,9号队员在对方罚球区线附近与河南俱乐部彩陶坊的23号球员展开激烈的争抢。最终,9号队员倒地,而裁判员并未判罚犯规,VAR也未介入。
天津津门虎俱乐部对此提出了申诉,认为河南俱乐部彩陶坊的23号球员在争抢过程中明显手球,并且随后抬腿压倒本方9号球员,应当判罚点球。
对于这一判例,评议组首先一致认为:河南俱乐部彩陶坊的23号球员在与对方争抢对抗时,其手臂触球的位置处于双方身体接触下的正常范围,因此并不构成手球犯规。其次,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23号球员在下落过程中腿部动作属于双方身体挤靠之后的自然结果,没有附加的犯规动作,因此也不构成犯规。基于此,裁判员未判罚犯规的决定是正确的,VAR未介入也是合理的。
判例二
判例三
在中超联赛第13轮的成都蓉城对阵上海海港的比赛中,比赛进行到第44分钟时,成都蓉城的16号和11号球员在与对方争抢球的过程中倒地。裁判员判罚上海海港31号球员对成都蓉城11号球员犯规,并向其出示了一张黄牌,VAR未介入。
成都蓉城俱乐部对此提出了申诉,认为上海海港队的10号球员踩踏本方16号球员的腹部,同时31号球员从背后铲倒11号球员,这两次行为都构成了严重的犯规,应分别出示红牌。
针对这一判例,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上海海港10号球员与成都蓉城16号球员在正常争抢过程中以及后者倒地后发生的意外接触,并不构成犯规。至于31号球员的铲球,属于自侧后方中等强度的鲁莽犯规,应当出示黄牌,但不构成严重犯规,因此不应出示红牌。综合来看,裁判员未判罚10号球员犯规、判罚31号球员犯规并出示黄牌的决定是正确的,VAR未介入也是合理的。
判例四
在中超联赛第13轮的成都蓉城对阵上海海港的比赛中,比赛进行到第56分钟时,成都蓉城的11号球员在与上海海港31号球员接触后倒地。裁判员判罚上海海港31号球员犯规,但并未出示任何黄牌或红牌,VAR也未介入。
成都蓉城俱乐部对此提出申诉,认为上海海港31号球员故意肘击本方球员,应当出示红牌。
评议组首先一致认为:上海海港31号球员在争抢过程中违规使用手臂阻挡对方球员,但并非明显的主动击打动作,因此不构成严重犯规或暴力行为。裁判员未判罚红牌的决定是正确的。此外,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31号球员的行为应以鲁莽犯规为由,向其出示黄牌警告,但裁判员漏判了这一处罚。
判例五
在中超联赛第13轮的成都蓉城对阵上海海港的比赛中,比赛进行到第66分钟时,上海海港的32号球员铲抢成都蓉城2号球员。裁判员判罚32号球员犯规,并出示了一张黄牌,VAR未介入。
成都蓉城俱乐部对此提出申诉,认为32号球员的铲抢动作构成严重犯规,应当出示红牌。
评议组一致认为:上海海港32号球员在接触对方球员时屈膝,踩踏到对方脚踝部位并随之滑走,这一行为不属于使用过分力量的严重犯规,因此应当以鲁莽犯规为由出示黄牌。裁判员判罚32号球员犯规并出示黄牌的决定是正确的,VAR未介入也是合理的。
判例六
在中超联赛第13轮的辽宁铁人楠波湾对阵青岛海牛的比赛中,比赛进行到第90分钟加7秒时,辽宁铁人楠波湾的3号球员在本方罚球区争抢高空球时手臂触球。裁判员未判罚手球犯规,VAR介入后,裁判员在场回看后维持了原判,即不构成手球犯规。
青岛海牛俱乐部对此提出申诉,认为辽宁铁人楠波湾3号球员的手球犯规应当判罚点球。
评议组一致认为:辽宁铁人楠波湾3号球员在双方争抢并相互接触的过程中,其手臂处于自然合理的位置,且触球时不构成犯规。因此,裁判员未判罚犯规以及在场回看后维持不犯规的决定是正确的,VAR的介入是错误的。
判例七
在中超联赛第13轮的上海申花对阵武汉三镇的比赛中,比赛进行到第45分钟加7秒时,武汉三镇队打入进球。然而,裁判员判罚武汉三镇29号球员冲撞上海申花17号球员在先,导致后者头球动作变形并顶入乌龙球,进球无效,VAR未介入。
武汉三镇俱乐部对此提出申诉,认为29号球员的起跳动作是正常的,没有明显的干扰行为,因此进球应当有效。
评议组一致认为:武汉三镇29号球员在跳向并接触上海申花17号球员时,造成了后者头球动作的变形并最终顶入乌龙球,这一行为构成了犯规。因此,裁判员判罚29号球员犯规在先、进球无效的决定是正确的,VAR未介入也是合理的。
判例八
判例九
在中超联赛第14轮的上海海港对阵天津津门虎的比赛中,比赛进行到第82分钟时,天津津门虎的7号球员在对方罚球区内与上海海港3号球员接触后倒地。裁判员未判罚犯规,VAR也未介入。
天津津门虎俱乐部对此提出申诉,认为上海海港3号球员存在拉拽本方球员的行为,应当判罚点球。
评议组一致认为:从现有视频来看,上海海港3号球员的手部与天津津门虎7号球员有接触,但拉拽的持续性和力度均未达到犯规的程度。此外,天津津门虎7号球员也有借助接触主动倒地的成分。因此,裁判员未判罚犯规的决定是正确的,VAR未介入也是合理的。
判例十
判例十一
在中甲联赛第9轮的石家庄功夫对阵梅州客家犀旺的比赛中,比赛进行到第45分钟加1秒时,梅州客家犀旺的6号球员在本方罚球区内疑似手球,裁判员未判罚手球犯规。
石家庄功夫俱乐部对此提出申诉,认为梅州客家犀旺6号球员的手球犯规应当判罚点球。
评议组一致认为:从现有视频来看,梅州客家犀旺6号球员在本方罚球区内手臂触球,球由同队队员头顶球并且触地反弹而来,其手臂较为贴近身体,没有不自然扩大,因此不构成手球犯规。裁判员未判罚手球犯规的决定是正确的。
判例十二
在中甲联赛第9轮的石家庄功夫对阵梅州客家犀旺的比赛中,比赛进行到第85分钟时,石家庄功夫队员在对方罚球区内进攻时试图过人,梅州客家犀旺队员疑似手球,裁判员未判罚手球犯规。
石家庄功夫俱乐部对此提出申诉,认为梅州客家犀旺队员的手球犯规应当判罚点球。
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现有视频画面不够清晰,证据不足,因此无法确认是否存在手球犯规行为。因此,评议组对此判例不予认定。
判例十三
在中乙联赛第9轮的青岛红狮对阵海门珂缔缘的比赛中,比赛进行到第19分钟时,海门珂缔缘23号球员在本方罚球区内疑似手球,裁判员未判罚手球犯规。
青岛红狮俱乐部对此提出申诉,认为海门珂缔缘23号球员的手球犯规应当判罚点球。
评议组一致认为:海门珂缔缘23号球员的手臂向球移动并触球,这一行为构成手球犯规,应当判罚点球。因此,裁判员的决定是错误的,漏判了手球犯规和罚球点球。
判例十四
在女超联赛第4轮的广西平果呗侬女足对阵广东广州数科女足的比赛中,比赛进行到第88分钟时,广西平果呗侬13号球员带球至对方罚球区线附近带球突破时倒地,裁判员未判罚犯规。
广西平果呗侬女足对此提出申诉,认为广东广州数科女足的防守队员存在犯规行为,应当判罚点球。
评议组一致认为:广西平果呗侬13号球员带球突破时,广东广州数科女足队员对其实施了绊摔犯规。从现有视频来看,犯规接触地点处于罚球区内,因此应当判罚点球。裁判员的决定是错误的,漏判了这一关键的罚球点球。
中国足协表示,将继续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积极接受俱乐部和球队的反馈及申诉意见。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判例,以及社会关注度高、有利于统一判罚尺度的典型判例,中国足协将组织评议并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同时,对于作出错漏判判罚的裁判员,中国足协也将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内部处罚,以确保足球比赛的公平性和裁判工作的专业性。

